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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备考练习(20)

来源:未知 更新日期:2017-08-04 分享:

  简答:


  1、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2、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条件


  3、简述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参考答案:


  1、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根据宪法和1995年修改后的选举法,我国选举制度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即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广泛程度,是指除国籍、年龄、无精神病以及未经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外,不另设其他资格限制而普遍享有选举权的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即一切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投一次票,而且一切选民所投的选票效力相等。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亲自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或议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选举方法;与它相对的间接选举则是由选民选举出选举人或者选举团体,然后由选举人或选举团体再选出代议机关代表或议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选举方法。我国选举法从实际出发,确立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扬长避短。

  (4)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又称“秘密投票”,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投票方法。其优点在于保守秘密,保证选举人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

  (5)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这从物质上保障了选举的进行。同时,选举法还专章规定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此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也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对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予以保障。


  2、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是“当为而不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不作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实施的犯罪。

  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此所谓的特定义务一般来源于四个方面,法律的明文规定;来自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来自法律行为的义务;来自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义务。二是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人身权以其性质和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二者的主要区别是:⑴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不同。随着社会发展,日趋普遍和重要,而亲属身份权却逐渐衰落。⑵权利的性质不同,人格权以权利为中心,人人平等,身份权却是权利和义务融为一体,存在主体差异性。⑶权利主体不同,有些人格权不仅自然人享有,法人也享有,但亲属身份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⑷权利的客体不同。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身份权以身份利益为客体。⑸权利的取得不同。自然人人格权因出生而取得;身份权可因出生取得,也可因行为取得。⑹权利期限不同。人格权为无期限权利,身份权则是有期限权利。⑺利益归属不同。人格利益只归权利人自身,而身份利益有些可归身份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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